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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二、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四、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前提,就是首先通过主动排查,全范围、全方位、全过程地去发现存在的隐患,然后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安全第一”才能得到真正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对企业(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下同)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并编制各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人、物、管理等各方面的隐患依据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主动排查,并对发现的隐患实施治理,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跟踪督导和统计分析,保证监管力度与效果,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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