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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哪些情形下,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

2019-10-17 04:10:16

提问:小张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在协议生效快一个月时,双方才想起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审查。小张想知道,他们的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15天仲裁审查申请期间,仲裁委员还会受理吗?

回答: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上述法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后的受理程序,并列举了五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程序


(一)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关于收到仲裁审查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期限,各地仲裁实践中做法不一。具体个案的复杂程度,各个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上述法条没有对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用了“及时”一词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予以规定。


为方便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当即受理;双方当事人先后提交申请的,应当以后提起的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并尽快决定是否受理。

(二)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是针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作出的,而不是针对仲裁申请。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同一事实、理由依法申请仲裁。


受理的情形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要求,又不属于本条所列不予受理情形的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属于仲裁委受理争议范围

《办案规则》第二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就不在该范围内的争议内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调解协议中有部分内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书面放弃该部分内容的,可以就其余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放弃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收到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对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对申请不能受理,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

为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超过15日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客观事实,并且涉及双方当事人诸多权利义务,不宜通过仲裁审查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对此的妥协赋予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已经法院司法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有两种途径,一是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出具调解书;二是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已确认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宜也没有必要再受理仲裁审查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时,应当注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以免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份调解协议先后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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