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三用李四的身份证应聘某公司并办理了入职,公司以李四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社会保险。有一天,张三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
问:1、张三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张三的工伤如何理赔?
【裁判规则】
1、 若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工伤的认定,但劳动者未满16周岁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2、 虽认定为工伤,但因张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导致无法在社保机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害赔偿。
【思考】
李四毕竟没有在公司上班,名字被冒用,而公司却以他的名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上述情况下,公司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可否以和李四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要求社保机构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