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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劳动者在医疗期被单位解除了,咋整?

2018-02-22 01:02:09

案情:王某2017  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其称921日因病住院治疗,103日出院;103日又在另一家医院住院,104日出院,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请假条是托人带给公司。201711月,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王某, 以连续无故旷工超过3日为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称,单位多次要求王某提供住院病历和请假条,但王某拒不提供。后来,王某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医疗期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王某不提交公司规定的住院病历手续,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能否被解除劳动合同?

经查: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请病假有详细的规定,员工须提交相应的病情证明、就诊记录及病假申请,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王某不能就未按单位规定应当及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假条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经调解结案。

说法: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休息、休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长短。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必须享受医疗期,而是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  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等材料。


链接:法定医疗期有多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囚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479号)规定,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依据,324个月不等,另外,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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