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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产假攻略(附全国各地天数)|

2018-01-30 01:01:43

早在1951年时,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生育期间女性可以享受56天的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将产假提高到了90天,同时,对难产、多胞胎生育、怀孕流产三种情形在基本产假天数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天数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延续了上述产假天数。2012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基本产假天数提高到98天。

 

一、国家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其一,该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适用全国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

 

其二,该规定所指天数如何定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自然天数,既包括工作日,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有些地区则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其三,有关难产的定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是否认定为难产,以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为依据。但是,有些地区则作了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

 

二、晚育假

 

先看国家层面的规定。我国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这部法律时,将第25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此,我国从国家层面取消了晚育假。

 

再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地区)的规定。国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各省级地区纷纷修改地方规定,截至2017年12月底,除西藏还保留晚育假规定外(尚未修改地方规定),全国各地区均已取消晚育假。

 

三、地方奖励假

 

如上所述,2015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奖励假或其他福利待遇。然而,具体可以获得多少天的奖励假或者哪些福利待遇,则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给了各地方自行规定。

 

为此,笔者对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奖励假进行了梳理,主流的奖励形式为女方产假奖励和男方护理假两项(详见文后附表),此外还有一些特别奖励,比如北京地区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通过笔者梳理后制作的表格可以看出,女方奖励假最长是三个月,为河南和海南二省,男方护理假最长是一个月,为河南、云南和甘肃三省。 

四、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那么,产前检查假到底该休几次,每次休多长时间,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怀孕女职工本人体质情况、所提供的医学证明等因素合理给予。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次数是,怀孕3个月内,产前检查1次,4-7个月,每月1次,7-9个月,每半个月1次,9-10个月,每周1次。每次所用时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家属协助情况和各地医院的排队情况不同而灵活操作(有些医院没有实行提前预约机制,要人工拿号排队,往往一排就是几个小时,笔者早年陪妻子产检时就没少吃这种苦头),一般来说,每次半天是比较合理的。

 

除此之外,还有手术假、哺乳假、产前假、保胎假等,以及各地方规定的一些其他奖励,只要是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均可享受,此不赘述。

 

五、产假工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其工资待遇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津贴或工资不受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

 

此外,全国各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乎也都规定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等不受影响,与国家规定接轨。一言概之,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津贴,各省级地区规定的女方奖励假和男方护理假,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上述工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产假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计算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计算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数进行计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计算。

 

对此,各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描述均有所不同,但也大同小异,一般而言,产假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般不包括加班费。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按劳动者实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为标准进行参保,当劳动者实际工资高于参保基数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产假津贴则低于其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当事女职工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要求补发二者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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