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油化字[2000]第18号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审批质量,确保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力求使初步设计文件做到技术先进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符合国情。
第三条 初步设计审批必须依据国家或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炼油化工及配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直属炼化地区公司和油气田地区公司所属的炼化企业(以下简称地区公司)。
第二节 审批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实行炼化与销售分公司炼油与销售板块和化工与销售板块(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归口管理;炼油与销售板块和化工与销售板块负责各自所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业公司负责对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股份公司炼油化
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