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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改委关于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核准变更的批复

2018-11-05 09:49:14

粤发改产业函〔2018〕5524号


  揭阳市发展改革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化分公司报来《关于审批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变更核准申请报告的请示》(广石化函〔2018〕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变更批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4月以《关于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2〕989号)核准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项目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按照60%:40%的比例合资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00万吨/年重油


  加工工程及配套原油码头和产品码头设施,项目总投资586.11亿元(含外汇94510万美元)。


  二、项目已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因建设内容调整,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发改产业〔2018〕1134号)有关规定,依据申请,为加快推进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建设,适应市场形势变化需要,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我委同意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变更。


  三、项目变更后的建设内容如下:炼油部分,包括2套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2套3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1套37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1套420万吨/年蜡油加氢装置、2套300万吨/年催化重整装置、2套33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1套36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等主要炼油装置。化工部分,包括260万吨/年芳烃联合装置、12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以及配套4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60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80万吨/年苯乙烯、60万吨/年聚丙烯和60万吨/年ABS装置(含13万吨/年丙烯腈)及相应公用工程、原油和产品码头等系统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调整为654.3亿元(不含增值税和铺底流动资金),其中建设投资635.2亿元、建设期利息19.1亿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65%,总投资额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贷款解决。资金来源、出资形式及比例不变。


  五、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后的环评、能评等相关文件变更工作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核准变更的相关文件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意见的函》(粤建规函〔2018〕2074号)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4000020100010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粤国土(揭阳)预函〔2018〕01号)、揭阳市海洋渔业局《关于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扩建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揭海函〔2018〕356号)以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函》(揭府〔2018〕122号)。


  七、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等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2〕989号)执行。


  八、如需对项目核准变更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九、本核准变更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变更有效期内未能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变更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变更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变更文件自动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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