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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今日起对部分丙酮进口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5年

2020-06-08 16:27:32

6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6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税则号291411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7.2%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12.1%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  6.7%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  5.0%

2.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4.3%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6.2%

2.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5%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自202068日起对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5年。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政策回顾

 

20086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69日起5年。

 

20109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6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68日起5年。

 

20196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6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206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决定自20206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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