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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辞职停社保,公司做错了吗?

2017-12-26 04:12:20

有人问:今年6月,我公司有员工通过电话向其分管领导要求休事假,领导没有同意,该员工也没到公司上班。9月,这名员工仍然未到岗上班,人力资源部与其联系,该员工表示因身体不舒服,不能回公司上班,并口头提出辞职。公司在电话中告知他应尽快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该员工没有再回公司。9月底,公司停发了该员工的工资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这名员工突然来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公司为其补发10月至11月的工资,续办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公司认为自6月底起该员工就已经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把工资和社保维持到9月已经属于宽大处理。那么,公司是否还要满足这名员工的上述要求?

答:从公司提出的问题来看,公司对这名员工的态度与措施确实够“宽松”,但可能就是因为这种“宽松”,反而将用人单位推向一个被动的局面。

首先,对于员工因私事假的申请,用人单位有不予批准的权利。如果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休假,则可以构成旷工行为,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对其做出处理,甚至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处分。但是,公司不仅没有处理,还在如正常工作时一样发放工资,这很有可能被视为公司默认了员工不上班但可以照常领薪的工作模式。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辞职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因此该员工6月的口头辞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手续,当员工拒绝配合时,公司应当及时应对,按照员工已经构成旷工加以处分。否则,日后员工完全有理由不承认有过辞职的事实,用人单位也没有员工辞职的证据。

如果在员工没有旷工、没有辞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突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这样的行为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一定要有刚性制度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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