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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缴纳了竞业限制赔偿金,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协议?

2017-12-26 04: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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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要向公司支付5万元赔偿金。前不久,我从公司离职计划去相关单位上班,离职时我缴纳了赔偿金,公司也支付了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公司申请劳动事议仲裁,要求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请问,我已缴纳赔偿金,仍要履行协议吗?

 

回答:你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竟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应该继续履约至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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