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吕洞宾与八仙过海旅游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3年12月31日。
即在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吕洞宾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八仙过海旅游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以书面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吕洞宾不续签劳动合同。
吕洞宾认为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提起仲裁和诉讼。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为八仙过海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向吕洞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八仙过海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认为:
(一)二审判决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有误。
本案焦点是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的结果是否存在八仙过海旅游公司违法不续签的问题,而非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
只有在劳动者提出续订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续签的,才属于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二审查明无证据证明吕洞宾在合同期满前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八仙过海旅游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没有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基础条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八仙过海旅游公司没有违法不续签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吕洞宾从始至终并无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积极配合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八仙过海旅游公司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其选择权并无影响。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合法有效,没有违法。
(二)劳动法律法规也要适当保护用人单位,否则会导致新的司法不公。
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八仙过海旅游公司一直严格守法,合法经营,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却要承担赔偿金,违背公平及诚实原则。
综上,八仙过海旅游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吕洞宾提交意见称:本案仲裁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吕洞宾与八仙过海公司已经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经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八仙过海公司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依法驳回八仙过海公司的再审请求。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八仙过海公司的再审请求及吕洞宾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八仙过海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与吕洞宾的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决】
广东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款应理解为,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劳动者优先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维护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
本案中,吕洞宾与八仙过海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3年12月31日。
即在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吕洞宾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八仙过海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以书面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吕洞宾不续签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一、二审判决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认定八仙过海公司属违法解除与吕洞宾的劳动关系,并应支付吕洞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八仙过海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随驳回了八仙过海公司的申请。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续签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是无权拒绝的。
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发出了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法院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剥夺了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合同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法院会认为公司是违法终止,因此公司要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上海地区认为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续签劳动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基于劳动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进行签订的;
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需支付赔偿金。这就是劳动政策的地区差异。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具有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具有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有接受的权利而无拒绝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比如提前一个月或者15天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是否续签,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给予回复,以及未在期限内回复产生的结果。
这样即可避免公司因终止合同不当产生的不利后果。
来源:劳动法之窗(ID:atty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