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当然,裁判机构在审查此类证据时,会围绕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虚拟聊天记录还要确认对方主体的真实性,聊天记录是否是原始和完整的。电子证据除对方完全确认或经有权部门已确认外,当事人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是孤立单一的证据,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难度也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