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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人社部对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问题的答复

2019-12-13 04:12: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7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86号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包括: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通过政策引导,目前所有高于16%的省份均明确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本次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较为明显。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明确将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与原政策规定的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相比,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据了解,截至目前,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原由社保征收的13个省份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负责征收的18个省份,保持现行征收方式不变。

 

上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各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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