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行业最大集成式资源共享平台!
人力资源

企业搬迁员工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2019-09-12 09:09:07
01案例一则

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2014年7月30日,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查明后认为

模型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北京昌平迁至河北,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

该公司已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02案例详情

陈某系某建材公司员工,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昆山市B镇。因原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18年4月份搬迁至昆山市Y镇。自2018年4月23日起要求员工到新厂址正常开工生产,公司提供班车接送,搬迁后岗位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陈某因与公司就搬迁及劳动条件未协商一致,故未至新厂址上班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查明后认为: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且公司提供班车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实质影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故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03洪文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搬迁,应与员工协商变更,若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该搬迁未对员工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的,(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则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是否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应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以及工作地点的变更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各方面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

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属于同城区域且公共交通可以到达的,劳动者应当接受并服从企业的合理安排。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享有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注我们

    石化资源网公众号

    石化资源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