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行业最大集成式资源共享平台!
人力资源

职工食堂午餐滑倒骨折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10-19 10:11:28

案情:张某是浙江省某公司员工。2013531日中午1150分,张某下班后去公司食堂就餐,在食堂滑倒骨折。20136,张某向县人杜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某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15  8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某的情形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诉请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县人杜局不服二审判决,认为将中午就餐摔伤认定为工伤,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  下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最后,,驳回了县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划重点:浙江省高院作出应予认定工伤判决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本案中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时间安排上看,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张某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再次,张某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张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关注我们

    石化资源网公众号

    石化资源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