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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老刘说法】

2018-03-15 09:03:27

案情:张某家属于2016  10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称:2016  9月某日某时许,张某在工作过程中突感不适、呼吸不畅,休息十多分钟后继续工作;晚上在单位组织聚餐时又感觉身体不适;聚餐结束后,在回到公司宿舍楼下时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并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感觉身体不适的事实。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分别调取了当地派出所采集的证人证言、聚餐所在饭店监控录像、厂区大门口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定张某有高血压病史,少量喝酒;事故发生前在公司从事装配工工作,事发当日下午接到公司聚餐的通知,18时多进入饭店,与同事一起多次举杯饮酒,无异常反应; 203分,张某离开饭店进入公司住宿区,10多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倒在公司宿舍楼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工伤认定部门于2016  12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人民法院于2017  3月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判决。

说法:职工构成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条件。本案工伤认定部门所举的证据证明了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张某家属提供的证人在行政程序和庭审程序中陈述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使存在张某事发当天下午身体不适属实,但张某在上班时间没有突发任何疾病,根据现有证据,无论工伤认定部门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法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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